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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承辦省級及省級以上體育競賽的有關規(guī)定 常體發(fā)[200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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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體發(fā)〔2007〕86號 關于承辦省級及省級以上 體育競賽的有關規(guī)定 各轄市、區(qū)體育局,各區(qū)教育文體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常體發(fā)〔2007〕3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體育競賽工作的規(guī)范管理,根據(jù)局長辦公會議要求,現(xiàn)對有關部門、單位申辦省級及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工作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請示程序 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負責省級及省級以上體育競賽的招投標工作和競賽組織工作。各直屬訓練單位不得越級上報或多頭呈報,不得自行向省局有關處室和中心申辦省級競賽。各訓練單位應根據(jù)自身項目的特點,統(tǒng)籌管理,有計劃有目的地分期分批安排申辦省級競賽,并向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提出請示。承辦請示應詳細列出承辦理由,承辦的目的和效果,辦賽條件等情況。經(jīng)市競賽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市體育局向省有關部門報送承辦申請。 二、申辦程序 市競賽管理中心應本著辦賽為參賽服務的宗旨,根據(jù)申辦報告,認真做好調(diào)研工作,并及時拿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將辦賽思路、時間、經(jīng)費安排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分管局長,待局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競管中心參與省及省以上競賽的投標申辦工作。 三、辦賽程序 省級競賽計劃一旦確定,市競賽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承辦相關單位,各單位不得無故中止或取消賽事安排,同時應確定配合賽事組織的負責人或聯(lián)絡員,并全程參與競賽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競賽方案的確定、場地器材的準備等)。 各轄市、區(qū)體育局、教育文體局承辦省及省以上體育競賽,在向省及省以上相關部門報送申辦申請時,將承辦申請和確認后的批復報市競賽管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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