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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體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已建全民健身工程(點)管理的通知 常體發(fā)[2004]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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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體發(fā)[2004]86號 常州市體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已建 全民健身工程(點)管理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體育局、各區(qū)教育文體局: 近年來,我市依托全民健身工程(點)大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廣 大市民的體育意識明顯增強,全民自覺參加體育鍛煉的熱情不斷高漲,一個崇尚健身、參與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社會氛圍已經形成。今年,“新建100個市民健身點”作為政府工作報告為民辦實事項目,到2004年底全市建成全民健身工程(點)將達330個。隨著全民健身活動的不斷深入,全民健身工程(點)的數(shù)量大幅增長,參加體育鍛煉的人群越來越多,為了延長健身器材使用壽命,確保安全性,提高使用率,提升對全民健身工程(點)的管理水平,各轄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已建全民健身工程(點)的管理,才能充分發(fā)揮體育健身設施的健身功能和社會功效,才能為轄區(qū)居民健身提供良好的條件。 根據(jù)《江蘇省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全民健身工程(點)捐贈協(xié)議》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進一步加強對已建全民健身工程(點)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轄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作為受贈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qū)內的全民健身工程(點)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 二、健身工程(點)建好后,產權歸屬受贈單位(城市社區(qū)或農村鄉(xiāng)鎮(zhèn)等)所有,受贈單位負責直接管理和使用。 三、受贈單位應對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應按要求向轄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報告使用、管理情況。并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長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受贈單位必須在全民健身工程(點)設置使用標志牌、功能牌、須知牌等告示牌。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及中文說明。 五、受贈單位在健身工程(點)至少配備一名社會體育指導員或管理人員對器材、場地進行日常維護,以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對于臨時出現(xiàn)的器材損壞,應及時與器材廠家聯(lián)系維修,出現(xiàn)由于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壞并不能修復的器材應及時實施報廢,凡報廢的器材必須向轄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報告?zhèn)浒浮?SPAN lang=EN-US> 六、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體育設施,必須向社會開放,引導群眾進行科學健身活動,提高利用率。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確需收費管理的,應經當?shù)匚飪r部門等審核,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更新等方面。 七、全民健身工程(點)的使用應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征得轄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擇地新建。 八、接此通知后,請立即轉發(fā)到各受贈單位。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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