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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1410955x/2006-00019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體育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
      產(chǎn)生日期:2006-11-17
      發(fā)布機構(gòu):體育局
      發(fā)布日期:2008-04-24
      廢止日期:
      內(nèi)容概述:對健身氣功作出規(guī)定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健身氣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氣功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開展健身氣功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健身氣功,是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以自身形體活動、呼吸吐納、心理調(diào)節(jié)相結(jié)合為主要運動形式的民族傳統(tǒng)體育項目,是中華悠久文化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全國健身氣功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管理。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健身氣功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當?shù)亟∩須夤Φ慕M織和管理。

      中國健身氣功協(xié)會、地方各級健身氣功協(xié)會按照其章程,協(xié)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獲得體育行政部門的批準。

      體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申請后,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不能做出決定的,經(jīng)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任何健身氣功站點或健身氣功功法名稱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語,或以個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國、中華、亞洲、世界、宇宙以及類似字樣。

      第二章  健身氣功功法

      第七條  經(jīng)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統(tǒng)一定名為健身氣功·功法名稱,并頒發(fā)證書。

      第八條  申請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健身氣功范疇;

      (二)功理健康科學;

      (三)按照科研課題的辦法進行編創(chuàng);

      (四)經(jīng)實踐和科研檢測,健身效果明顯。

      第九條  申請審定批準健身氣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首先向當?shù)厥〖夡w育行政部門提出,經(jīng)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評審,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審定批準健身氣功功法,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報者的身份證明;

      (三)所編創(chuàng)功法的科研課題報告;

      (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聲像材料;

      (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數(shù)據(jù);

      (六)有關學科專家評定推薦書;

      (七)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健身氣功活動

      第十一條  舉辦健身氣功業(yè)務培訓、交流展示、功法講座等活動,實行屬地管理。舉辦全國性、跨省(區(qū)、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經(jīng)國家體育總局批準。?。▍^(qū)、市)內(nèi)舉辦的健身氣功活動,經(jīng)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批準;跨地區(qū)的健身氣功活動,經(jīng)所跨地區(qū)共同的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人數(shù)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應當按照《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須是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

      (三)有與所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設施、器材;

      (五)有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

      (六)有活動所在場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七)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和衛(wèi)生條件;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活動方案(內(nèi)容包括: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功法名稱;活動時間、地點、人數(shù);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情況等);

      (三)舉辦者合法的身份證明;

      (四)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五)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承辦健身氣功活動,廣告、贊助等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自覺接受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從事健身氣功活動,不得進行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不得借機聚斂錢財。

      不得舉辦帶功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不得銷售未經(jīng)國家指定機構(gòu)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六條  開展涉外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 健身氣功站點

      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jīng)當?shù)亟值擂k事處、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shù)鼐哂邢鄳茌牂嘞薜捏w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眾,便于管理;

      (三)不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chǎn)、生活秩序;

      (四)習練的功法為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

      (五)負責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會體育指導員;

      (七)活動場所、活動時間相對固定。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習練的健身氣功功法名稱;

      (三)負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四)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資格證明;

      (五)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第二十條  批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體育行政部門向獲得批準的站點頒發(fā)證書,并組織年檢。

      第五章 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健身氣功功法輔導和管理的人員,

      均可申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統(tǒng)稱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

      第二十二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技術等級標準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

      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

      第二十三條  申請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技術等級稱號,均應向當?shù)伢w育行政部門提出,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

      當?shù)厣形撮_展此項業(yè)務,可以通過當?shù)伢w育行政部門向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培訓和評審,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在健身氣功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相應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或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jù)《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健身氣功站點年檢不合格的,由頒發(fā)證書的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健身氣功活動,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規(guī)定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1220日起施行。國家體育總局2000911發(fā)布的第4號令《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2003113下發(fā)的《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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