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積金委〔2021〕2號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普惠性、保障性、互助性的優(yōu)勢,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有關使用政策作進一步規(guī)范和調整。
一、調整貸款額度計算規(guī)則
1.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按照“月均賬戶余額×配貸系數”方式計算貸款額度,且貸款額度不超過貸款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
月均賬戶余額為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貸款申請時往前推算60個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不滿60個月的按60個月計算。貸款申請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無購房類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的,配貸系數為40,有購房類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的,配貸系數為10。配貸系數將根據房地產市場以及信貸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動態(tài)調整,及時對外公告。
2. 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按照“貸款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6倍”的方式計算貸款額度。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共同申請貸款,按相應計算規(guī)則分別計算貸款額度。
二、暫停辦理商轉公貸款業(yè)務,將根據資金運行情況確定恢復時間并及時對外公告。
三、調整“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療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規(guī)定,按“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提取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使用政策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由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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