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常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m.loyalmeds.com)“政務公開”欄目上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信息
根據(jù)《條例》,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均應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開信息分類、編排體系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分類:政府信息目錄采取主題、組配、體裁三種分類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政府信息索引號、信息名稱、內(nèi)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nèi)容。
(二)獲取方式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主動向社會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政府網(wǎng)站、新聞發(fā)布會、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并根據(jù)需要采取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jù)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分析。
申請人可向本機關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可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http://m.loyalmeds.com)下載電子版本。
(一)接收渠道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4種方式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提交申請后,本機關將出具接收回執(zhí)。
2、郵政寄送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和聯(lián)系方式,以便本機關及時確認辦理。
3、在線申請:申請人進入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首頁-“政務公開”欄目-“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電子版《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提交申請。
4、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傳真至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申請?zhí)幚?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將及時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將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同意后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并給予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jù)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由申請人在政府網(wǎng)站和有關信息查閱場所查找;
2、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5、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能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流程圖:
(三)收費標準
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工作機構
常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處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公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1號樓B座1608;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9:00-17:00;
聯(lián)系電話:0519-85683537;
傳真號碼:0519-85683523;
郵政編碼:213022。
四、監(jiān)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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