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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水利局,常州經開區(qū)農村工作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規(guī)范市級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fā)揮科技對水利高質量發(fā)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經商市財政局,我局編制了《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水利局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fā)揮科技對水利高質量發(fā)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根據《江蘇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蘇水規(guī)〔2020〕2號)和《常州市市級水利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常財規(guī)〔2021〕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水利科技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市水利局批準立項,市級水利專項資金資助,圍繞水利重點領域開展的水利科技研究和推廣應用等活動,包括重大科技攻關、技術推廣應用、發(fā)展戰(zhàn)略等課題研究、地方標準研究制定等。
列入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技計劃的項目,按照相應的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項目經費應當多渠道籌集。除市級水利專項資金外,也可以在區(qū)級財政配套和合作單位配套籌集經費中安排。
項目資金管理,按《常州市市級水利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市水利局負責編制申報指南、組織立項評審、實施考核、驗收評價、成果登記、不良記錄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制定實施計劃,安排項目研究和推廣經費,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確保項目按計劃執(zhí)行。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廉政風險防控。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水利局根據市有關水利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重點工作部署,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發(fā)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指南包括:《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申報書》《市級配套補助項目申報表》《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合同書》《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驗收報告》等格式文本。
第六條 項目實行法人單位申報制,申報主體為市及轄市(區(qū))水利局直屬單位,鼓勵與水利系統(tǒng)內外企、事業(yè)單位、高校、科研機構聯(lián)合申報,支持產學研聯(lián)合創(chuàng)新。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為市級直屬單位,項目申請由項目申報單位直接行文報市水利局。項目申報單位為轄市(區(qū))水利局直屬單位,由各轄市(區(qū))水利局作為歸口管理單位,統(tǒng)一行文上報。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確定研究課題和共同承擔單位,填寫《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申報書》,對課題立項的意義、工作基礎、研究方法、技術路線等作出詳細說明,并同步編制項目預算,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核后上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科研基礎,包括:項目實施的人才、設備條件及技術儲備等,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等條件,具有完成科研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應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能力,應當具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科研工作,并能確保在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完成項目任務。原則上同期只能主持1項,最多不超過2項。退休人員、外籍人員、公務員及參公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一條 項目參加人員按照項目研究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擔任務的輕重確定排名順序。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堅持“計劃指導、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yōu)確定”的原則。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對通過形式和可行性審查的項目,市水利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立項的項目清單。評審專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門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市水利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年度預算,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分年實施方案,將擬立項項目清單在市水利局網站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市水利局予以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合同管理。項目申報單位在立項通知下達后1個月內,應按照《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合同書》格式填寫有關資料,與市水利局簽訂合同。合同書中的考核指標和目標任務等關鍵內容應與項目申報書保持一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的,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逐級報市水利局批準。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未能按時完成合同簽訂或提出無法落實合同約定的條款,市水利局按規(guī)定予以取消立項處理。
第四章 項目經費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項目申報單位應編制經費預算,預算合理真實,支出結構科學,使用范圍規(guī)范。經費需單獨核算,??顚S?,明確本單位科研經費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tǒng)籌、勞務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承諾的自籌資金須足額到位。凡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等事項的,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因科研活動需要,組織、安排項目參與人員參加項目試驗、學術會議等工作產生的費用在差旅費中列支。與外單位發(fā)生合作與交流活動,由此產生的費用從合作與交流費中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項目申報或共同承擔單位主辦,且與項目相關的會議,所需負擔的交通費、差旅費、會務費,可在會議費中列支。勞務開支需明確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和時間,經項目負責人書面同意。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技計劃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市級水利專項資金配套補助。
(一)項目立意與常州水利實際問題密切關聯(lián),通過項目實施可有效解決當前水利工作面臨的難題。
(二)項目獲得的補助經費低于該項目申報資金預算表中申請補助金額50%(含)。
第二十條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在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時應做好審核、匯總,通過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共同承擔單位各自的工作目標、內容、進度及費用等。各承擔單位的資金預算須與承擔的任務相匹配,原則上項目申報單位承擔費用不得低于總經費除以共同承擔單位數。部分科研任務需外包的,須簽署外包合同,經項目申報單位審核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下達項目申報單位,由其根據承擔任務完成情況分期撥付其他單位。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務后應及時組織做好財務審計。項目申報單位和共同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審計和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市級財政補助結余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在合同規(guī)定結束時間前3個月,向市水利局正式行文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按調整計劃執(zhí)行。項目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要求編制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匯總復核后,于每年12月份提交市水利局。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研究內容、考核目標、計劃進度、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需要變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提出申請,逐級報市水利局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的,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終止或撤銷項目的申請,報市水利局批準同意后,終止或撤銷該項目,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完成技術報告和總結,在合同規(guī)定結束時間后3個月內將驗收申請表、財務審計報告、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等有關資料按程序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市水利局。
第二十九條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審核后作出答復,具備驗收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項目驗收結題,并形成驗收結論意見。驗收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財務專家一般不少于1人。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
驗收組應對項目計劃完成情況、研究成果質量、應用推廣效果、人才培養(yǎng)、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評價。達到以下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由市水利局頒發(fā)相應的驗收證書。
(一)提供的驗收資料真實完整;
(二)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考核目標,或完成合同約定的主要考核目標且在關鍵創(chuàng)新目標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經費使用合規(guī)。
第三十一條 驗收意見需要復議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首次驗收后的半年內,針對存在問題作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后,再次組織驗收或委托上次驗收組組長確認,否則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題后,項目申報單位應在1個月內提交修改完善的驗收資料,包括:技術報告、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及相關的論文、專利、應用證明、成果登記等。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市財政局有關績效評價的要求,做好科研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fā)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成果,經費使用基本合規(guī),由項目申報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結題申請,逐級審核并報市水利局批準同意后,予以結題處理,不納入科技項目不良記錄。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所取得的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置、計算機軟件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其知識產權管理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項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市水利局統(tǒng)一辦理成果登記。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表的科技論文、出版專著、授權專利、研究報告、軟件著作權等均應注明“常州市水利科技項目資助”及項目編號。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項目所申報、共同承擔單位及參與人員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懲戒:
(一)不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的;
(二)擅自超范圍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科目或改變資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報告、執(zhí)行情況年度報告、延期申請報告等;
(四)提供虛假、不符合實際或不完整資料的;
(五)項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市水利局每年根據項目年度報告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督查,對有嚴重失信情況的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約談。
第三十八條 項目管理實行不良記錄登記制度,對項目申報、共同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在項目實施中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其后續(xù)水利科技項目推薦、立項的重要條件之一。
(一)在財政績效評價中等級被評定為差的單位將暫停下一年度項目申報。
(二)項目發(fā)生到期無故拖延、未按合同計劃實施等情況,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未完成整改之前不得再次申報市水利科技項目。
(三)對于合同執(zhí)行不力且無整改措施的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3年內不得申報市水利科技項目。
第三十九條 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虛假科研騙取財政資金、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的,取消項目申報單位3年內申報市水利科技項目的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將線索移送有關執(zhí)法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水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