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起草的《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您可以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郵寄或郵件等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1、電子郵箱: jtzsban@163.com。
2、郵寄地址:常州市金壇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金壇區(qū)東環(huán)一路669號1號樓102)。
3、聯系電話:0519—82816088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市金壇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和《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作為本區(qū)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征收項目工作經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區(qū)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市管理、審計、市場監(jiān)管、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不動產登記等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區(qū)人民政府、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區(qū)人民政府、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人民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國土空間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出具征收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劃和計劃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區(qū)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和征收依據;
(二)征收范圍和簽約期限;
(三)征收補償政策標準和補償安置方式;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面積、結算價格和購買標準等;
(五)補助和獎勵的辦法;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三百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
第十四條 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確切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jiān)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材料。被征收人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guī)定的補償費用:
(一)轉讓、分割、贈與房屋所有權;
(二)新增、變更市場主體登記;
(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
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標準和相關補助、獎勵標準,由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規(guī)定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持續(xù)營業(yè)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超過一年以上的,可以結合實際營業(yè)年限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的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的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fā)布征收評估信息,接受評估機構報名,原則上每個征收項目報名的評估機構數量不少于三家;
(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單;
(三)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四)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抽簽三日前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五)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相關產業(yè)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許恢復原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產業(yè)政策調整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征收活動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有住房(1998年12月1日后收購或集中建設的房屋除外)的,公房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房屋重置成新價購買該公有住房的,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購買,購買后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未在房屋征收部門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購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產權單位實行產權調換,房屋產權單位應當與原公房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涉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產權單位與公房承租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的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給予保障。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不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補助、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由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相關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qū)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征收補償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持已經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等相關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征收補償結束后及時將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移交檔案管理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8月24日原金壇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金壇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壇政發(fā)〔2011〕47號)同時廢止。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附件二:
關于《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修訂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頒布實施,同年4月9日,常州市政府發(fā)布了《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常政規(guī)〔2011〕2號)。2019年初,常州市啟動了上述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2020年5月9日,常州市政府發(fā)布了《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常政規(guī)〔2020〕2號)。
國務院《條例》施行以來,金壇區(qū)的房屋征收政策及配套政策體系日趨完善。2011年8月24日,相繼制定了《金壇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壇政發(fā)〔2011〕4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房屋征收搬遷費標準、最低補償標準、征收評估細則等房屋征收配套政策文件。《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加快推進全區(qū)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有序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暫行辦法》已實施十余年,部分條款由于實際情況的變化急需修改完善,且《暫行辦法》施行后,江蘇省政府、常州市均出臺了新政策文件,為做好金壇區(qū)今后房屋征收工作,急需修訂出臺《常州市金壇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主要有: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蘇政發(fā)〔2011〕91號);
3.《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常政規(guī)〔2020〕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兼顧了金壇區(qū)新舊房屋征收政策的銜接,主要參照《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對《暫行辦法》的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掇k法》共五章四十條,主要包括總則、征收決定、補償、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本次修訂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
一是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保障了補償公正。
二是對區(qū)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房屋征收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與《暫行辦法》相比更全面、更準確,從而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是對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程序、需公示的內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活動中的參與權、知情權、選擇權以及相應的行政救濟權和司法救濟權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被征收人的權益。
四是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確了評估機構的確定方法,明確了對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有爭議的解決方法,保障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
五是對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如何補償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保障了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對征收雙方在征收補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實現權利和義務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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