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眾參與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wǎng)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21年6月16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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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5月17日
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9〕64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評審(以下簡稱政府投資評審),是指市財政部門通過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估(匡、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等過程進行評價與審查,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支出的財政職能管理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投資評審機構承擔,投資評審所需評審費用由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第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需要評審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主要包括下列評審內(nèi)容:
(一)前期論證參與,項目估(匡、概)算造價構成的完整性、經(jīng)濟技術指標的合理性、取費的合規(guī)性審核;
(二)項目招標文件、合同、較大金額變更(簽證)、重大事項、索賠及工程款支付審核;
(三)項目概算動態(tài)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四)項目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復核;
(五)需要評審的其他內(nèi)容。
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投資主管部門按前期研究程度,審核確認估(匡、概)算評審項目,向市財政部門提供評審項目清單,市財政部門向市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提出評審要求。其他評審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二)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及時向市投資評審機構報送評審相關資料。市投資評審機構按照規(guī)定和評審要求,對項目實施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征求意見書,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出具評審報告;
(三)市財政部門審核評審報告,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評審意見。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評審意見執(zhí)行,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分工協(xié)作,協(xié)調(diào)做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市財政部門、市投資主管部門以及項目主管部門共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計劃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評審工作制度,指導投資評審業(yè)務工作;
(二)確定并委托評審,提出評審要求;
(三)審核評審報告,出具評審意見,并會同市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整改情況進行指導;
(四)批復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五)組織協(xié)調(diào)處理評審爭議;
(六)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支出預算標準;
(七)做好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審核確認估(匡、概)算評審項目,向市財政部門提供評審項目清單;配合市財政部門、市項目主管部門確定其他評審項目。
(二)項目開展估(匡、概)算評審前,會同市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科學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確定項目功能、建設內(nèi)容、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標準等;
(三)參與協(xié)調(diào)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投資評審機構按照以下規(guī)定開展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評審要求及項目情況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二)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
(三)按規(guī)定完成評審任務,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四)做好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項目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配合市財政部門確定決(結)算、過程跟蹤評審項目;
(二)按規(guī)定向市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對評審報告征求意見書中涉及市項目主管部門的,及時反饋相關意見;
(四)根據(jù)項目評審要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提供項目造價數(shù)據(jù)和其他評審資料;
(五)根據(jù)評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和整改;
(六)配合市財政部門和市投資主管部門做好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負首要責任,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配合開展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一)及時向市投資評審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配合市投資評審機構核實問題,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自收到評審結論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簽署反饋意見,并簽字蓋章;
(四)執(zhí)行評審意見,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五)按規(guī)定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jīng)批復后辦理資產(chǎn)交付使用手續(xù);
(六)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工作,根據(jù)需要及時提供估(概、結、決)算、招標控制價等造價數(shù)據(jù);
(七)做好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估(匡、概)算評審意見作為市投資主管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相應階段報告的參考。
第十五條 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意見作為市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j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評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